追尾事故的善后工作的確進展迅速,幾天之內,就完成了救援,清理,排障,通車等程序,甚至已經完成了*筆50萬的賠償,原來在事故處理上的“中國速度”,也可以令人目不暇接。
然而,是不是一切都來得太快,太有“效率”,也太例行公事,如果是這樣,血的教訓就換不來真正的反思。
小女孩伊伊在搜救結束后獲救
在鐵道部的新聞發(fā)布會上,有記者問,為什么宣布救援行動結束后,在拆解車體的時候仍然還能發(fā)現生還的女孩子?鐵道部發(fā)言人*平則表示,“這是一個奇跡”——人們當然希望多出現奇跡,因此,一定要給奇跡留一點出現的機會。 1998年6月3日上午11點,時速200公里的德國ICE城際快車出軌并撞上一座橋梁的橋墩,共造成101名乘客死去,105人受傷。在事故發(fā)生后7分鐘,*輛救援車就趕到了現場,同時還有兩架直升機從漢諾威起飛加入救援,兩個小時之后已經有足夠的救援人員在現場工作,在搜救中共動用了19架直升機和46輛救護車,共有40名醫(yī)生,268名非醫(yī)療救援人員和190名德國士兵進行搜救,可以說救援能力更強于溫甬鐵路追尾事件,但在如此強大的救援能力之下,現場救援卻一共花費了三天時間,之所以效率如此“低下”,是因為救援方要對名單上的每一個死者進行確認,6月3日午夜,檢察官更下令對搜救出的尸體全部進行解剖。此次車禍現場一共死亡99人,直到6月5日搜集到98個人的尸體,并確認zui后一具尸體已經因粉碎無法還原,營救工作才宣告結束。…[詳細] | ||
2005年4月25日造成107人死亡的日本福知山線脫軌事故發(fā)生后,由于福知山線類似于中國的輕軌,乘客都是臨時上下車,救援組不得不花費了更多的時間反復搜尋,直到確認失蹤人數為零才停止搜救。 盡可能“慢”的搜救,既做到了尸體與名單一一對照,*,客觀上也給“奇跡”的發(fā)生留下了機會,而溫甬鐵路追尾事件發(fā)生僅8個小時后就宣布現場找不到生命體征,救援行動基本結束,甚至在很多遇難者遺體都未能抬出的情況下,就準備開始清理車廂,如果我們的挖掘機動作再稍微快一點,連小女孩項煒伊的“奇跡”都不可能發(fā)生。 |
日本的調查還原了乘客位置 依照現行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第二十四條規(guī)定: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,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。因事故救援、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,應當做出標記、繪制現場示意圖、制作現場視聽資料,并做出書面記錄。規(guī)定尤其指出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,不得偽造、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。” 但問題是,該條例一方面強調了保護現場,另一方面又將“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”作為改變事故現場的理由之一,結合該條例第十九條“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,鐵路運輸企業(yè)應當立即組織搶修,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……”,令人不得不懷疑,在該條例中,通車的重要性更超過事故勘察的重要性。甬溫鐵路在追尾事故后36小時即恢復通行,而08年4月28日造成72人死亡的膠濟鐵路則在22小時之后就迅速恢復通行。 | ||
在甬溫鐵路追尾事故發(fā)生后,本應是非常重要研究對象的D301次列車車頭在事發(fā)十幾個小時之后就被挖掘機破碎,填埋,只將車身移送溫州,等待進行進一步調查處理。而在98年德國ICE高鐵事故之后,調查人員搜集保存了事故列車的全部殘骸,由于事故發(fā)生在橋墩下,調查人員甚至挖出河沙進行篩濾,從中尋找車身金屬殘片。借助于尸體解剖和還原事故車廂,zui終為絕大多數死者都找到了非常具體的死因,德國人認為這不僅是對死者的尊重,也是火車安全十分寶貴的研究經驗。 | ||
鐵路部門的賠償標準落后于時代 按照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》規(guī)定,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,鐵路運輸企業(yè)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,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。此外,據1951年出臺、1992年修訂的《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》,所有鐵路旅客,不論座席等次、全票、半票、免票,有保額2萬元的保險,保險費包含在火車票價內,金額為基本票價的2%,兩者相加,構成了對鐵路交通事故遇難者的賠償標準:17.2萬元,這也是2008年膠濟鐵路火車相撞事件的賠償標準。 1979至1994年,人身傷亡賠償限額只有300元,1994才漲到4萬元;目前15萬的標準是從2007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,且《鐵路法》規(guī)定,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傷亡,鐵路運輸企業(yè)不承擔賠償責任。 據了解,根據鐵道部有關規(guī)定,此次賠償標準是執(zhí)行以17.2萬元為基數再加上20萬元保險理賠總共37.2萬元,這個基數是固定不變的;另外還加上遇難者家屬交通費、埋葬費、家屬贍養(yǎng)費等共計不超過45萬元;事發(fā)后在短時間接受談判并簽訂協(xié)議的可視情況酌情予以數萬元獎勵,目前*個簽訂協(xié)議的家屬拿到了50萬元。 | ||
然而,根據2010年《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(yè)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》規(guī)定,“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,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(zhèn)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,發(fā)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。同時,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、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的發(fā)放。”也就是說,如果一位鐵路職工死于動車,其傷亡補助若按照鐵道部所在地北京的標準計算,將獲得26738元×20年=534760元,如果按事發(fā)地溫州標準計算則為62萬元,而乘客死亡卻只有17.2萬元賠償,無論如何也難以避免“同命不同價”的質疑。 其實*不應該將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的標準作為“死標準”,比如航空業(yè)也有類似的賠償上限,根據《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(guī)定》,國內航空運輸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0萬,而實際上在伊春空難后,每名旅客的賠償標準根據全國城鎮(zhèn)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計增長幅度進行了增加,賠償限額調增至59.23萬元;另外再加上為遇難旅客親屬作出的生活費補貼和撫慰金等賠償,每位遇難旅客的賠償標準總共為96萬元人民幣。 |
一般事故都是鐵道部負責調查 按照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》規(guī)定,死亡人數在3人以上10人以下,屬于較大事故,由事故發(fā)生地的鐵路管理機構(即各地鐵路局)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;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屬于重大事故,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(即鐵道部)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;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*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。甬溫線火車追尾事故*時間宣布死亡人數即在30人以上,因此在事件發(fā)生后,國務院已經成立“7·23”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調查組,由安全監(jiān)管總局局長駱琳任組長。 但問題是,鐵道部既是鐵路的管理部門,也是經營部門,如果死亡人數在30人以下,等于就是讓鐵道部自己審查自己,而且由于鐵道部的政府部門身份,即使是特別重大交通事故,也始終有自審自查之嫌。 此外,按照相關規(guī)定,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天,重大事故的調查期則只有30天。而德國ICE高鐵事故和日本福知山線事故的調查報告都花費了一年以上的時間,僅前期收集和分析現場資料的時間就超過兩個月。如果我們期待甬溫事件能有一個像日本福知山線脫軌事故一樣*的調查報告,顯然現有的調查機制僅在時間上也是難以支撐的。 | ||
在西方代議制國家,議會里的各種委員會是議員展開政治活動的重要場所,一旦出現特別重大的社會熱點問題,常常會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,而作為議員,一旦組建或者加入這種委員會,很容易成為民眾和輿論關注的焦點,也很容易出彩并獲得連任,而公民的知情權和監(jiān)督權也能借著這種方式得以行使。 其實我國也借鑒了這一制度,《憲法》第71條規(guī)定: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,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,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,作出相應的決議。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,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。只不過,人大特別調查委員會制度已成立30年,全國人大卻從未啟動過一次此程序,只有成都,合肥等少數地區(qū)的地方人大曾經使用這種手段實現人大的監(jiān)督權。以甬溫動車追尾事故的影響力,也許全國人大應該考慮啟動這一程序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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